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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语委会
做好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对提升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几年来,我省通过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的创建活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多数学校仍存在规范意识不强,规范标准知识普及不够,语言文字不规范现象经常出现等问题。为更好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普及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现就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1.学校要充分认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学校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作为提升学校的外部形象和内涵品质的重要手段,作为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2.学校要正确处理语言文字工作与学校发展的关系。要把语言文字工作融入学校全面发展的大局,语言文字规范化要与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相结合,在学校总体规划、计划中应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内容。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应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内容和要求。
3.学校要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25号)和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语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系统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通知》(吉语委办字〔2008〕3号)要求,设置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建立工作网络,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4.学校要建立完善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相关要求落实在学校各方面管理制度中,注重平时检查落实,加强管理,使师生形成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养成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习惯。
5.学校要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工作。通过标语、板报、网站、广播站和推普周活动,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6.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语言文字素养。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合格等级,并持有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教师应该掌握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7.学校应当重视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通过课程设置,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8.除民族学校和外语教学等特殊情况外,所有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要依法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教学中,教师对学生出现的不规范语言现象应当提出指导意见。
9.学校所有用于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德育宣传的各类物品和材料上用语用字、标点符号和行款格式应当符合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
公文材料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标准,基本符合其格式要求。
10.学校在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通用规范汉字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点符号用法》《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等。
11.各级语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语言文字规范化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基础要求,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标准化建设中,使其成为学校规范化管理的要素,依法推进。
12.各级语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十三五”期间语言文字工作重点,并纳入每年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
13.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与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工作相结合,要与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借助有效机制,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14.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与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相结合。把已认定的各级示范校纳入规范化建设管理,新认定的示范校必须达到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
15.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与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相结合。在二类或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中,把城区内学校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16.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厅和省语委负责指导检查高等学校,其他类别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检查由各市、县语委和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上级语委和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指导检查等手段推动区域内的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17.在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委要加强队伍建设,对各级(含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者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者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18.为有效推进全省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省教育厅和省语委制定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实行不定期监测、抽查和通报制度,将每年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抽查结果用于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管理,促进全省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稳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