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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复检工作的通知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3/6/23 14:12:30 点击:1844 属于: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巩固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建设成果,深化学校语言文字规划化工作,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建设的意见》(吉语委办字〔2012〕3号)中示范校复检制度的规定,省教育厅、省语委决定,对已经认定的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幼儿园),进行复检评估。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复检时间
2013年4月至7月,根据具体情况随机安排,如有极特殊情况,将于10月前完成。
二、复检学校
2009年公布的首批43所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幼儿园),2011年公布的第二批58所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幼儿园),2013年公布的第三批部分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
三、复检形式
深入每所学校,听取学校工作情况介绍(示范校创建以来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措施和成果);查看相关材料(相关制度建设和工作记录);考察学校语言文字环境建设(用语用字规范和语言文字宣传)。
四、复检标准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建设的意见》(吉语委办字〔2012〕3号)中关于示范校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四个系列的评估标准。
五、几点要求
(一)各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落实到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之中,把语言文字规范行为体现到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培养之中,把语言文字工作与学校整体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与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相结合,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各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要组织广大师生深入学习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将规范标准自觉应用于日常教学和工作之中,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巩固语言文字规范化成果,并有机融入学校文化建设之中。
(三)各市州教育局、语委要加强对本辖区相关学校督促指导,并充分发挥这些学校在本辖区的示范作用,让这些学校在自身提高的基础上,能带动更多的学校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接受复检的学校要认真总结创建示范校以来的语言文字工作情况,并于4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电子版(格式必须规范)发送到jlsyywz@163.com中,电子版材料名称标明学校名称。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3年4月12日
上一通知公告:2013年普通话水平测试通知